办理困难证明需知
结合上级相关政策和要求,现就群众办理家庭困难证明有关事宜告知如下:
一、按照财政部科教司、教育部财务司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相关规定,《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》应由学生如实填写后,到家庭所在地的镇级民政部门(各镇民政所)核实、盖章,县级民政部门不需盖章。
二、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办理贫困证明,请到扶贫部门认定,不在民政部门认定范围。
三、按照《洛阳市民政局关于对非义务教育需加盖民政部门公章的指导性意见》精神,如学生本人或其家庭属于低保户、特困供养、孤儿等民政保障对象或属于低收入家庭的,民政部门核实后可加盖公章;不属于民政部门审核办理范围有关事项,民政部门不能受理。
四、属于民政部门救助保障范围的对象,如有学生或家长需办理家庭困难证明,请由村委会(社区)出具家庭状况证明,到所在镇民政所审核把关、加盖公章后,再到县民政局办理。注意事项:
(一)困难证明应由村委会(社区)以第三人称格式出具,不是个人申请,个人申请上民政局不予加章;
(二)困难证明需经镇民政所把关审核,符合办理范围的,镇民政所必须签署明确的审核意见并由具体经办人签字。没有经过审核、签字的困难证明,民政局不予受理;
(三)如学生家庭属城镇户口,但家庭住址所在地尚未纳入社区管理的,可由学生家长户口所在单位出具,再到管辖镇民政所审核、加章。
五、对不属于民政部门审核办理范围的事项,各镇民政所要向群众做好政策解释工作,避免激化矛盾。
六、办公时间:周一至周五正常上班时间均可办理(双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不予办理)。
七、其他群众如需办理困难证明(减刑、减免医疗费等用途),参照以上规定执行,但必须留有镇、村两级具体经办人的联系方式(以便接受回访调查),否则民政局不予受理。
请大家相互转告,予以理解!
2017年8月23日